中新网郑州4月14日电(记者 赵晖)13日起,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货运车辆“野蛮驾驶”专项治理,减少货运车辆安全隐患,维护道路正常通行秩序,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大货车“野蛮驾驶”行为存在诸多危害。交警在日常执法中常见的大货车“野蛮驾驶”包括“强行超车”、“强行会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今年3月11日,在平顶山境内,郭某驾驶擅自改型的严重超载货车违法行车,与电动车相撞导致4人死亡。这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郭某驾驶擅自改型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引起的教训十分沉痛。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此次开展的货运车辆“野蛮驾驶”专项治理,将采取集中整治、派驻专人定期进驻货运企业督促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加大高速路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高速路利用“区间测速”和路面卡口系统开展“降速”行动、联合治超等多种形式,加大货车违法行为治理力度。
为此,河南全省交警部门建立了工作研判专班,全面分析一年内辖区货运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时段、路段,分析造成交通违法和事故的原因,排查出野蛮驾驶多发频发的路段、时段,建立台账,重点监管。同时,对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完善,认真排查和梳理问题车辆和驾驶人,强化货运车辆检验工作。
追责方面,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示,在开展货运车辆“野蛮驾驶”专项治理行动中,河南交警将严格货车肇事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货车肇事事故的驾驶员、车主、运输企业等相关过错方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严格追究因货车自身性能引发的事故。
对于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肇事造成亡人事故的,肇事驾驶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结合事故责任的调查、分析和认定,根据立案标准,依法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适当罪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交通肇事逃逸,加大查控力度。交通肇事后,车辆所在企业主管人员、货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肇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车辆所在企业主管人员、货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要件符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