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货运车辆区域限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货运车辆实施区域限行。其中所涉及的货运车辆包括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将全天禁行。《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限行区域为湖罗路(高新区界至昌国路、不含)、东四路(昌国路至南外环、不含)以西;昌国路(湖罗路至东四路、不含)、南外环(东四路至淄川界、不含)、昌国路(北京路至周村界、含)以北;北京路(淄川界至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周村界至鲁泰大道、不含)以东;鲁泰大道(原山大道至高新区界、含)以南;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限行区域为湖罗路(高新区界至南外环、不含)以西;南外环(湖罗路至淄川界、不含)、昌国路(北京路至周村界、含)以北;北京路(淄川界至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周村界至鲁泰大道、不含)以东;鲁泰大道(原山大道至高新区界、含)以南。
根据《通告》,限行车辆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进入限行区域内的,事先应前往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按照省、市《不符合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进入限行区域,禁止办理限行区域内的通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