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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经理侵占货款共计26万余元获刑1年5个月
2017-11-14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沈阳市某货运公司驻站经理张某用瞒报已代收客户货款、运费的方式,侵占公司代收货款、运费共计119笔,共计266109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张某退还部分货款后,因职务侵占犯罪获刑一年五个月,并被责令退赔剩余货款。

  驻站经理侵占货款运费

  共119笔26万余元

  男子张某是沈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驻庄河站经理。

  2015年7月16日至7月23日,张某利用担任庄河站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瞒报已代收客户货款、运费的方式,侵占某公司代收货款、运费共计119笔。

  经审计,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3日期间,张某经营的庄河站应向公司上交代收客户货款、运费合计2110037元,实际上交1843928元。张某侵占代收货款共计266109元。

  2015年7月24日,张某侵占公司代收货款、运费的行为在公司财务人员查账时被发现。2015年8月19日至2015年9月10日,张某分5次退还公司共计10万元。2016年3月1日又退还某公司3000元。

  2016年7月14日,张某所在公司报警,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9日9时许,在庄河市某煤场内将张某抓获。

  案发前已退还部分货款

  被认定职务侵占犯罪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在担任某公司驻庄河站经理期间,利用经手代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采用在电脑中不录入客户已提货并付款的信息手段,将代收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前,张某已退还部分货款,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提出在电脑中不录入客户已提货,是因为客户没有付款,经查,提货付款是公司的管理规定,张某应按照规定执行,付货后未收货款未经公司同意,且其未收货款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该辩解不予采信。

  张某提出其在某公司离职后,公司无偿使用其叉车,所以未给付其货款。经查,某公司无偿使用其叉车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即使存在该事实,也是双方的民事关系,与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不具有相关性,所以该辩解不予采纳。

  2017年8月末,法院一审认定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责令张某退赔沈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163109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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